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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余姚市万隆物资有限公司、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镇执民字第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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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组织机构代码:844341446。法定代表人朱逸文。被执行人余姚市万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体育场路**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徐水明。被执行人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区经济开发区大通路**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谢剑辉。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陆国明。被执行人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马镇立墅村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陆国民。被执行人陆国民,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谢剑红,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谢剑辉,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高雪飞,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徐水明,男,1954年6月4日出生,住这就爱那个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张如芳,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住这就爱那个省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万隆物资有限公司、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陆国民、谢剑红、谢剑辉、高雪飞、徐水明、张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万隆物资有限公司、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易达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陆国民、谢剑红、谢剑辉、高雪飞、徐水明、张如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59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