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住所地本区骆驼街道荣骆路**,组织机构代码:71721357-2。法定代表人黄爱芬。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骆驼针织厂,住所地本区镇骆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44365033。法定代表人杜国君。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村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本区骆驼街道荣骆路**织机构代码:000000000。法定代表人刘雨水。被执行人杜国君,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洪爱芬,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住本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骆驼针织厂、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村经济合作社、杜国君、洪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骆驼针织厂、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邑村经济合作社、杜国君、洪爱芬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78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