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白龙支行。负责人:江理琪,行长。被执行人汪登峰,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白龙支行与被执行人汪登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登峰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汪登峰银行存款40000元(含诉讼费390元、执行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计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