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被执行人邢台市胜利五金线材厂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被执行人邢台龙泽合金厂法定代表人马建国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市胜利五金线材厂、邢台龙泽合金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部门查询,邢台市胜利五金线材厂、邢台龙泽合金厂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向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经向金融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不得用于申请执行人核销账目的依据。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代理审判员:王瑞松代理审判员:李天恩
书记员:徐志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