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冈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西路。负责人毕桂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鑫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胜利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戴风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戴风才,盐城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军花,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华裕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汉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永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新军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绍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鸿泰织布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纺织工业园区内投资人费连宏,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盐城晶泰纺织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纺织工业园区内投资人荣海勇,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冈支行与被执行人盐城鑫隆纺织有限公司、戴风才、陈军花、盐城市华裕嘉纺织有限公司、盐城永达纺织有限公司、盐城鸿泰织布厂、盐城晶泰纺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都大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冈支行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2)都大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高爱军执行员朱文峰执行员孙伟为
书记员:唐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