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翟海树,行长。被执行人施秀荣。被执行人徐国英。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施秀荣、徐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徐国英与其妻白某某共有财产、以其妻白某某之名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隆兴分理处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吕国才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