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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云芬、刘云芳、赵玉芬、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隆执字第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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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云芬,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云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玉芬,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敏,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云芬、刘云芳、赵玉芬、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云芬、刘云芳、赵玉芬、张敏履行给付6.17815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云芬、刘云芳、赵玉芬、张敏于2013年10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刘旭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