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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与刘春凤、刘玉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二七法执字第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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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占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彦昌,1975年6月6日。委托代理人魏国文。被执行人刘春凤。被执行人刘玉坤。被执行人刘玉增。被执行人张金义。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春凤、刘玉坤、刘玉增、张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春凤、刘玉坤、刘玉增、张金义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凤、刘玉坤、刘玉增、张金义的银行存款258061.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