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被执行人臧泰霖。被执行人崔冬梅。被执行人李国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臧泰霖、崔冬梅、李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臧泰霖、崔冬梅、李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臧泰霖、崔冬梅、李国平于2013年4月28日之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臧泰霖、崔冬梅、李国平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臧泰霖、崔冬梅、李国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于2013年9月10日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二七法执字第4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45820.8元。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臧泰霖、崔冬梅、李国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吴广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