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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纯生与张国民、王桂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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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纯生。被执行人张国民,成年。被执行人王桂琴,成年。

关于刘纯生申请执行张国民、王桂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民、王桂琴存款133311.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