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纯生。被执行人张国民,成年。被执行人王桂琴,成年。
关于刘纯生申请执行张国民、王桂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民、王桂琴存款133311.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