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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来君、孙忠军、宋道宽、魏清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2013)桦民执字第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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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被执行人:郭来君,男。被执行人:孙忠军,男。被执行人:宋道宽,男。被执行人:魏清义,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来君、孙忠军、宋道宽、魏清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4年1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郭来君、孙忠军、宋道宽、魏清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执行款31,703.28元,2014年2月8日前付清,申请执行费37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凤桐审判员:王少良代理审判员:张革

书记员:董玉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