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委托代理人:徐海龙。被执行人:代继清,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继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代继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代继清给付执行款74565.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5月8日,被执行人代继清与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代继清于2014年6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款73565.91.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式和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原判决应中止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凤桐审判员:王少良代理审判员:张革
书记员:董玉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