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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史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行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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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史海青,女,1974年7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史海青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海青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斌执行员黄克明执行员蔡海榕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