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宁信用社。负责人刘辉,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查晓庆。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永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国锋,系凉州区某某站干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查晓庆、武威市凉州区兴农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宁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6元、执行费203元。现被执行人查晓庆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2374.11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作虎
书记员:宗有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