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长川,男,1956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何霞,女,1957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吴长川、何霞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长川、何霞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斌执行员黄克明执行员蔡海榕
书记员:梁娇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