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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成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8)栖执字笫14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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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成建,汉。被执行人,王培彬,汉,

申请执行人张成建与被执行人王培彬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培彬在中国建设银行栖霞文化路分理处21×××53账户的存款20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董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