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成建,汉。被执行人,王培彬,汉,
申请执行人张成建与被执行人王培彬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培彬在中国建设银行栖霞文化路分理处21×××53账户的存款20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远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董铁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