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被执行人林相武。被执行人林振森。被执行人林爱升。
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与林相武、林振森、林爱升借款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林爱升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账户906081200010308071289的存款2000.00元、账户9060812000111126542912的存款4200.00元、账户906081200011126807111的存款1000.00元、账户906081200011128073892的存款650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海滨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高东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