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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宪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2014)矿执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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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宪忠。被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玉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宪忠与被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蔡玉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矿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玉生

书记员:王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