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迁安市赵店子镇合作基金会与彭金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安市赵店子镇合作基金会。被申请人:彭金宝,农民。

本院在执行彭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1999)安民初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1999)安民初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丽丽

书记员:牛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