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被申请人:张志超,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3)安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安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丽丽
书记员:牛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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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被申请人:张志超,农民。
本院在执行张志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3)安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安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丽丽
书记员:牛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