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迁安市建昌营镇宏达电器商店。被申请人:赵长余,农民。
本院在执行赵长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8)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石磊
书记员:徐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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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迁安市建昌营镇宏达电器商店。被申请人:赵长余,农民。
本院在执行赵长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8)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石磊
书记员:徐丽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