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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诉张秀英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凉执字第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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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负责人程进军。委托代理人朱生鹏。被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高正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威市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秀英、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秀英已偿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及利息,负担了案件受理费930元及申请执行费1114元。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永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