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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昌青湖钢厂、万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抚中法执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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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广昌青湖钢厂,地址江西省广昌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万小平,男,汉族,1963年3月16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万长荣,男,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本院在执行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昌青湖钢厂、万小平、万长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抚中法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昌青湖钢厂、万小平、万长荣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广昌青湖钢厂所有的坐落在广昌县工业园区的房产(房权证号:广房权证(2010)建字第048号-0**)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2009)字第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赖必松审判员:闵晓滨审判员:黄皓

书记员:汤大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