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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云菊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石高执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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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云菊。被执行人河北省环渤海湾经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高新区天山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小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崔云菊与河北省环渤海湾经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此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王小朋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辉代审判员:刘鹏磊代审判员:祝纪锋

代书记员:左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