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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与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敦执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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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德仁,男,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宝林,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宝林(2011)敦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宝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息33264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撤消执行申请书,撤消对(2011)敦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敦化市秋梨沟镇富河村村民委员会、王宝林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敦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武杰

书记员:范长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