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被执行人候玉臣,男。被执行人杨贤平,女。被执行人王发玉,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候玉臣、杨贤平、王发玉(2010)敦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玉臣、杨贤平、王发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9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候玉臣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及利息共计42346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候玉臣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敦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武杰
书记员:王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