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李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代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韦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韦强,该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长江路支行与芜湖红旗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芜湖市韦铭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作出的(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指令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庆九审判员:吴丽群审判员:缪新国
书记员:齐晶晶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