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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平华、刘玉莲、马希海、吴桂荣、方思敏、徐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芜中执字第0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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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周平华,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玉莲,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马希海,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吴桂荣,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方思敏,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徐飞,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2日依法对外委托拍卖被执行人马希海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黄山西路华兴大厦沿街1-2层商业房25%产权的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经一次流拍后,2013年5月31日,在本院组织的第二次拍卖过程中,郑本贵(身份证号码3402221972********)以471.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马希海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黄山西路华兴大厦沿街1-2层商业房25%产权的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镜湖区:房地权证芜镜湖区字第** 二、郑本贵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希审判员:胡庆九审判员:缪新国

书记员:巫辰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