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支建晓、孙装胜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34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装胜购买的,由长春万通市场建设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民丰大街以东,项目名称:万通花园B区第B13-15[幢]1单元103号房,建筑面积:244.24平方米,丘(地)号:5-62/1801-1-103,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452793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