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华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凤海、冯淑双、石乃文、王红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06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乃文所购买的,由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卫星路商住区中海莱茵东郡第****,**房,建筑面积:198.95㎡,商品房买卖合同:0000000000348020,丘地号:3-70/86-3-57的房屋. 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