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宝岩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民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宝岩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7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宝岩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云山审判员:申恩泉审判员:王文元

书记员:马世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