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魏巍巍、胡小雨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北方证字第377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魏巍巍所有的坐落于九台市工农街平安小区五号楼,房号:西三单元305,丘(地)号:4-2,建筑面积:60.97平方米,房权证号:九房权证字第201100540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