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巍巍、胡小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魏巍巍、胡小雨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北方证字第377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魏巍巍所有的坐落于九台市工农街平安小区五号楼,房号:西三单元305,丘(地)号:4-2,建筑面积:60.97平方米,房权证号:九房权证字第201100540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