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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侯殿军、席桂荣、刘玉芹、田玉、乔志刚、陈淑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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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殿军、席桂荣、刘玉芹、田玉、乔志刚、陈淑丽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国立证字第1978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侯殿军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通安小区19号楼,建筑面积:218.23平方米,丘(地)号:5-27/433-3(107),房号:107,长房权字第40600946**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侯殿军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铁北四平路四平小区,建筑面积:101.17平方米,丘(地)号:2-5/4001-1(208),房号:208,长房权字第306187**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刘玉芹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吉林大路457号,建筑面积:52.71平方米,丘(地)号:5-30/802-51(224),房号:224,长,长房权字第40601329**产。四、查封被执行人乔志刚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黄河路交汇处中环7区1栋1210室,建筑面积:47.70平方米,丘(地)号:2-24/6001-2(1210),房号:1210,长房,长房权字第306006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