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驰进、邹玉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霍驰进、邹玉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4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霍驰进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开区世纪大街以南、秦皇岛路以东长春玖诚.领域第8[幢]3单元507号房,建筑面积:89.49㎡,证号:二D201305300050,丘(地)号:3-70/207-3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