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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霍驰进、邹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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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驰进、邹玉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霍驰进、邹玉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4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霍驰进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开区世纪大街以南、秦皇岛路以东长春玖诚.领域第8[幢]3单元507号房,建筑面积:89.49㎡,证号:二D201305300050,丘(地)号:3-70/207-3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