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永吉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国立证字第19692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永吉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柳条路副33号,建筑面积:70.82平方米,丘(地)号:4-27/302-3(1203),房号:1203,长房权字第1060133**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