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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永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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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永吉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国立证字第19692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永吉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柳条路副33号,建筑面积:70.82平方米,丘(地)号:4-27/302-3(1203),房号:1203,长房权字第1060133**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