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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承相、于磊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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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承相、于磊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7516、57517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承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3666号万科洋浦花园12【幢】A1104号房,房号:A1104,建筑面积:148.95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1083**,丘地号:5-78/64-7A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黄志刚审判员:于韵实

书记员:钱志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