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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叶跃芳、李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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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跃芳、李响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叶跃芳、李响

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响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3157号,房号:803号,建筑面积:102.56㎡(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1351**,丘(地)号:3-70/103-14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