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跃芳、李响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叶跃芳、李响
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响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3157号,房号:803号,建筑面积:102.56㎡(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1351**,丘(地)号:3-70/103-14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