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永清、李亚娟、胡文宣、胡馨鑫、张雨刚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永清、李亚娟、胡文宣、胡馨鑫、张雨刚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北方证字第2609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胡永清所购买的,由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同康路南,太河东路西,东荣家园北,规划路东香水湾第1幢0单元,117号房,建筑面积:69.52㎡,商品房买卖合同:0000000000613636,丘(地)号:6-3/284-2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胡文宣所购买的,由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同康路南,太河东路西,东荣家园北,规划路东香水湾第1幢7单元,214号房,建筑面积:103.53㎡,商品房买卖合同:0000000000613625,丘(地)号:6-3/284-2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胡馨鑫所购买的,由长春市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同康路南,太河东路西,东荣家园北,规划路东香水湾第1幢7单元,914号房,建筑面积:103.53㎡,商品房买卖合同:0000000000613631,丘(地)号:6-3/284-2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