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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淑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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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优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淑清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淑清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新月路**,丘(地)号:6-28/10-4,房号:406,建筑面积:79.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435**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