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那音、迟胜利、那丹阳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那音、迟胜利、那丹阳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10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那丹阳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与红旗街交汇处,房号:C501号,建筑面积:132.11㎡(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0976**,丘(地)号:4-96/15-25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