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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甲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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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甲文、杨林红、王天秀、张少华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国立证字第11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天秀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C14【幢】1【单元】101号房,建筑面积:121.47平方米,丘(地)号:7-1/424-45(10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79798号的房产。二、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天秀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C14【幢】1【单元】102号房,建筑面积:123.25平方米,丘(地)号:7-1/424-45(10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79804号的房产。三、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天秀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C14【幢】1【单元】103号房,建筑面积:123.16平方米,丘(地)号:7-1/424-45(103),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79814号的房产。四、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天秀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C14【幢】1【单元】104号房,建筑面积:123.92平方米,丘(地)号:7-1/424-45(10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34722号的房产。五、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天秀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C14【幢】1【单元】105号房,建筑面积:123.92平方米,丘(地)号:7-1/424-45(105),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87566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