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齐晓莉、聂熹、齐晓萍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350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齐晓莉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卫星路36号,建筑面积:56.50平方米,丘(地)号:4-101/67-38-1(241),长房权字第10601623**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聂熹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红旗街64号,建筑面积:74.91平方米,丘(地)号:4-97/5-60(204),长房权字第106731**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