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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晓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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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齐晓莉、聂熹、齐晓萍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350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齐晓莉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卫星路36号,建筑面积:56.50平方米,丘(地)号:4-101/67-38-1(241),长房权字第10601623**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聂熹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红旗街64号,建筑面积:74.91平方米,丘(地)号:4-97/5-60(204),长房权字第106731**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