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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梁琼、刘佩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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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琼、刘佩姝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20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佩姝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汽贸城休干小区7号楼,107号房,建筑面积:207.95㎡(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2189**,丘地号:4-100/157-1-25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