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琼、刘佩姝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20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佩姝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汽贸城休干小区7号楼,107号房,建筑面积:207.95㎡(房权证长房权字第50602189**,丘地号:4-100/157-1-25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