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与潘丹、高金生、刘春雨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南法执字第2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丹、高金生、刘春雨、潘志鹤、李玉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68、169号公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 (一)、潘丹所有的座落于:绿园区西安大路锦江花园小区4栋(丘地号4-99/46-85,建筑面积130.14平方米,房间号:305号,产权证编号:长房权字第50602353**);(二)、潘丹所有的座落于:高新区融创上城四期63栋(丘地号6-101/76-42,建筑面积120.01平方米,房间号:603号,产权证编编号:长房权字第50604582**;(三)高金生所有的座落于:绿园区春城大街锦江花园二区7号楼(丘地号4-100/132-1-9,建筑面积180.49平方米,房间号:1105号,产权证编号编号:长房权字第50601543** (四)、刘春雨所有的座落于:南关区北安小区二期2-3栋(丘地号3-7/93-55,建筑面积90.33平方米,房间号:401号,产权证编号:编号:长房权字第20601667** (五)、潘志鹤所有的座落于:绿园区青石路9号民生家园22栋(丘地号6-29/17-69,建筑面积170.23平方米,房间号:610号,产权证编号:长编号:长房权字第50602460** (六)、李玉飞所有的座落于:绿园区万昌街1号2#(丘地号4-100/31-1-42,建筑面积83.16平方米,房间号:101号,产权证编号:长房编号:长房权字第50602317**限为两年。

审判长:申恩泉审判员:王文元审判员:罗英

书记员:潘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