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松伟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松伟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1号吉港花园7#,房号:102,建筑面积:189.60㎡,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492**,丘地号:4-96/66-31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王松伟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11号吉港花园7#,房号:201,建筑面积:368.35㎡,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492**丘地号:4-96/66-31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