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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单吉庆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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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奎。委托代理人宫润平。委托代理人毛长山。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单吉庆。

上列当事人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东民初字第01308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之申请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0元,被执行人单吉庆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360.00元(未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第013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洪刚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