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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徽省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成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太执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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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钮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树,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太湖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朱成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成树在五天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成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成树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劲松

书记员:陈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