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钮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树,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太湖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朱成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成树在五天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成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成树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劲松
书记员:陈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