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被执行人许志会。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许志会未能按(2012)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6331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志会名下现代牌悦动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吉A322**的所有权更名过户到康立志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少杰
书记员:武庆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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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被执行人许志会。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许志会未能按(2012)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6331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志会名下现代牌悦动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吉A322**的所有权更名过户到康立志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张少杰
书记员:武庆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