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邬金堂,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金堂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北方证字第520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邬金堂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庄永森
书记员:左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