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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一汽财务公司与刘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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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被执行人刘海明,男,汉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海明个人车辆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蕴强

书记员:王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